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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y 2008-7-23 11:30

民事诉状:如何告开发商!----讨论稿

民事诉状
原告: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
被告:北京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甲5号。
法定代表人:XXXX
诉讼请求:
1.取消购房合同中委托开发商代缴契税、公共维修基金条款;
2.重新约定开发商办理下大产权后,由业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缴纳契税、公共维修基金;
3.开发商不能以未交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为理由拒绝业主收房;
4.如果业主因为缴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原因,开发商拒绝业主收房,开发商按合同规定赔付未按期交房违约金。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初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附件一)。

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发现,合同中第十五条中部分条款违背原告的初衷并且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相违背,具体如下:

第十五条交接手续

………….
(三) 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3种方式缴纳税费:
1、出卖分不得将买受人交纳税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
X

2、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代交下列第(1)、(2)、(5)、(6)种税费,并将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将上述税费交给出卖人。
      (1)专项维修基金(公共维修基金);
      (2)契税;
      (3)第二十三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 4 ) 供暖费;
      (5)产权代办费;
      (6)办理产权俺规定交纳的其他相关费用。
…………….
公共维修基金,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简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依据,北京市《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规定:
第二条:商品和购房者应按购房款的2%向市、区县房地局或由市、区县房地局委托的交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局)交纳维修基金。
第四条:商品住宅购房者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将维修基金足额交到房地局;房地局代收维修基金时,须向购房者出具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发票。
第五条: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由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代管,房地局应将代收的维修基金存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在代管期间内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六条: 住宅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后,市小区应及时将代管的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或经管委会同意交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依据上述规定,原告认为,被告不具有征收和代管公共维修基金的资质,在签订合同时,被告未能对此进行说明,造成原告对此的误解,并由此面临潜在的风险。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转移,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时,对不动产承受人课征的一种税。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被告和原告根据合同约定,房屋交接时间为2008年11月30日前,并约定2009年11月30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因此,原告有理由认为,被告在办理原告产权之前,对原告的资金造成占用,并且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告知义务,造成原告利益上的损失。
另,根据国税发[2004]137号文件中第二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要及时终止委托代征。现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代征的日期并通知代征单位,及时办理票款结报手续,收回委托代征证书。2005年1月1日之后,各级征收机关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原告认为,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出示相关的授权文件,未能告知其本身不具有代缴契税的资质,不具有代征契税资格。原告认为,被告未能最自己的行为及自己行为可能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尽到告知义务,够成签订合同时对此项条款的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被告并未能尽到格式合同中的关于代收代缴公共维修金和契税的告知义务,构成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处于不利地位。
因此,原告请求法院:
1.取消购房合同中委托开发商代缴契税、公共维修基金条款;
2.重新约定开发商办理下大产权后,由业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缴纳契税、公共维修基金;
3.开发商不能以未交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为理由拒绝业主收房;
4.如果业主因为缴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原因,开发商拒绝业主收房,开发商按合同规定赔付未按期交房违约金。


证据:
附件1:购房合同;
附件2:购房时业主录音;
附件3:
附件4:
  此致
                                                  
   原告:xxx                                          
  2008-07-23

Pillar 2008-7-23 11:34

很好

不错,相当专业。。。。。。

[[i] 本帖最后由 Pillar 于 2008-7-23 22:56 编辑 [/i]]

彪哥的公司 2008-7-23 11:39

我正在找律师咨询。这个官司肯定要打。无论胜算如何,一定要打。如果咨询了律师,费用较高同时不确定胜算,就不要律师自己打。为什么要打官司,因为我们认为自己有理。有理走天下,大家怕什么呢?

pony 2008-7-23 11:41

我也主张打,要不就自己打!

newcoffee 2008-7-23 11:57

[quote]原帖由 [i]彪哥的公司[/i] 于 2008-7-23 11:39 发表 [url=http://bbs.5ixtd.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45518&ptid=14656][img]http://bbs.5ixtd.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我正在找律师咨询。这个官司肯定要打。无论胜算如何,一定要打。如果咨询了律师,费用较高同时不确定胜算,就不要律师自己打。为什么要打官司,因为我们认为自己有理。有理走天下,大家怕什么呢? [/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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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到底。一定胜利

静静妈妈 2008-7-23 12:03

支持,支持,我也参加

新新天地家园 2008-7-23 13:07

支持,打吧,可以找个时间商量一下

到这个时候了不能屈服,屈服以后,我们以后再遇到事情就不好办了,团结。

彪哥的公司 2008-7-23 13:41

要加上我们需要kfs赔偿的费用

吉祥蕤梓 2008-7-24 10:10

PONY定个时间大家一起上诉吧!

ameng0227 2008-7-24 10:28

不断完善,我觉得至少这周末大家有必要碰个头,商量一下。
最好这周末就能递诉状了~

steven 2008-7-24 11:21

我个人认为诉状中应该增加原告以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开发商的关于解除委托开发商代征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原告认为双方的委托关系已经解除,而且解除委托合同并不会给被告造成任何损失。

yyqllxh 2008-7-24 14:37

宜早不宜晚

如果能在周五将诉状递上去最好了,这样会有好多业主坚持下来的。

檞寄生 2008-7-24 15:55

顶上去,希望大家能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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